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机)罚〔2026〕2号 | 张登来 | 2026年1月5日9时58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18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0453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6〕2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