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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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农(渔政)罚﹝2025﹞127号
| 张红林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张红林 | / | / | 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时41分,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蟒蛇河盐都区秦南镇李副村段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并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8只,渔获物(杂鱼)称重2.6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2.6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8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128号 | 徐志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徐志安 | / | / | 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45分,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并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30只,渔获物(杂鱼)称重2.4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2.4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8 | / |
3 | 都农(渔政)罚﹝2025﹞129号 | 周广洪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周广洪 | / | / | 2025年12月3日下午15时22分,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并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6只,渔获物(杂鱼)称重1.7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1.7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