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 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盐城高新区集中供热能源站新上30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工程项目 |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样板河南、益民路西 | 盐城创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禾松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盐城市盐龙街道办事处样板河南、益民路西,租用建设地点为原盐城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办公和宿舍区域,本项目建设1台30t/h天然气锅炉和2台20t/h天然气锅炉,其中2台20t/h天然气锅炉为备用锅炉。本项目代码为:2020-320903-45-01-539674。 | 1、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在高新区原大吉发电厂南大门口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周边公众反馈意见。 2、报告表环评互联网网站上进行了项目全本公示。 |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软水装置排污水一并接管至盐城苏水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准排放、不扰民。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的有关规定,固废管理同时应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的有关规定。 | |
2 | 苏亿湘新型净化板(年产金属材料板6万平方米)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线7号5幢 | 盐城苏亿湘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禾松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盐城苏亿湘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线与龙郭路交叉口东240米(郭猛镇盐金线7号5幢)投资10000万元建设年产6万平方米新型净化板项目。本项目代码为:2502-320903-89-01-567436。 | 1、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9日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线7号5幢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周边公众反馈意见。 2、报告表在鹤鸣亭网站上进行了项目全本公示。 |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管至盐城苏水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准排放、不扰民。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产生的废弃危化品要规范报告,并安全、规范处置。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和项目厂区门口必须在该项目投入运行前安装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危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09月24日一2025年09月29日。
联系电话:0515-88585216;Email:ydst88585216@126.com
联系人:盐都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服务大厦)。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