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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562929401C/2025-4918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7-03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21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农药)罚〔2025〕50号

盐城市盐都区万达广场法佳澳百货商行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案

盐城市盐都区万达广场法佳澳百货商行


仇逊

2025年5月7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线索移交函(盐农(执法)移〔2025〕6号)称:有《人民来信》反映盐都辖区内万达广场法佳澳百货商行存在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金鸟驱蚊手环等违法行为。2025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万达广场法佳澳百货商行开展执法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投诉人反映的金鸟驱蚊手环产品,但是当事人经营负责人承认销售过上述金鸟驱蚊手环。该驱蚊手环外包装标签标注了“驱蚊”字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之规定,依法认定涉案金鸟驱蚊手环为农药。上述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农药产品为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当事人构成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5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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