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 罚﹝2025﹞55号 | 史仁满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史仁满 | / | / | 2025年5月21日3时50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在盐都区大冈镇勤稼村五组生产河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捕渔具是电瓶2只(组)、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12.3千克。 当事人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1.没收渔获物12.3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置);2.没收电捕渔具:电瓶2只(组)、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3.罚款5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9020101201000044520)。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