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机)罚〔2025〕11号 | 陆学军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陆学军 | 2025年2月18日16时27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三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03345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03345联合收割机。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4.29 |
2 | 都农(农机)罚〔2025〕12号 | 张保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 | 张保华 | 2025年2月17日9时10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3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号牌号码为苏0961515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9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515拖拉机,并在2025年2月19日之前到盐都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增驾手续,2月20日9时12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3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上述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