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潘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冈镇政府)于2024年10月25日对其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月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同日通知被申请人龙冈镇政府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及依据材料。2025年1月6日,因调解需要,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2025年2月6日,恢复审理。2月8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宅基地申请审批行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在盐都区龙冈镇大潘村五组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潘某1、母亲夏某婚后生育两子,申请人是长子,还有一个弟弟潘某2,申请人一家在大潘村五组32号有三间两厨房屋。申请人和弟弟均已成年结婚,申请人和妻子金丹丹生有一子潘承熙。申请人母亲于2021年3月25日因病去世。2024年2月5日,申请人和弟弟潘某2及父亲潘某1分家。协议经舅舅和村委会见证,申请人小家庭独立分户,门牌号为大潘村五组75-1。
2024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大潘村委会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村委会经初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村委会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未收到村委会报批手续,未作出行政行为为由拒绝申请人复议申请。申请人再次将《申请报告》《分家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大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邮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又说申请人程序不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宅基地审批系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被申请人审批过程违法进行,以告知书形式作出行政行为违法。为此,申请人特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概言之,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申请人材料不全、申请渠道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个政策释明和申请渠道指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由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申请。
二、本案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1、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经对照2021年11月22日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都委农〔2021〕2号《关于印发<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手续不满足上述规定,不但没有看到村委会咨询公安、民政、城管等单位的意见,也没有村委会是否同意的意见,更无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还非由村委会报送镇人民政府的程序提交申请。2、又因为在办理〔2024〕都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案件时,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大潘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的书面《情况说明》,该单位陈述未能审查通过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故申请人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前,是否已获得所在村委会审查通过的意见,尚不得知。3、再根据2021年11月22日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都委农〔2021〕2号《关于印发<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将文件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和指引,并告知其相关程序,该告知行为显然对申请人不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4、写在行政复议之时,与行政审批无关(在〔2024〕都行复第105号复议时已说明)。经对照《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严格申请条件(一)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规定,申请人分户前,其父亲名下已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宗地面积321.72平方米,宗地超标面积121.72平方米。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第三代未达法定婚龄、无被征收和规定理由需要搬迁的情形,故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获得批准。5、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到2024年10月25日作出《告知书》,是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综上所述,案涉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不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报告》及其他材料,申请宅基地。其自称随同《申请报告》一同邮寄的材料有:1.潘某1、潘某户口簿复印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3.潘某1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4.潘某结婚证复印件;5.《分家协议书》复印件等共计9页。10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但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当中没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2021年11月22日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都委农〔2021〕2号《关于印发<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即1、农户申请。2、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会议讨论。3、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其中,3、村民委员会上报程序的具体规定为:村民委会员对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单位审查事项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咨询有关单位意见。审查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出具相关证明,报送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现因您提交的手续不满足上述规定,本机关无法作出是否批准的结论。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向村小组、村委会提交申请手续。如村委会审核通过,会向本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本机关将对照规定进行审批。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签收后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1页,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潘某1、潘某户口簿复印件共1份1页,潘某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2页,潘某结婚证复印件1份1页,分家协议书复印件1份2页;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1页,《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1页;
3.邮政特快专递信封(尾号0907)复印件1份1页,物流查询信息1份1页;
4.《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
5.《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邮政特快专递信封(尾号7120)复印件1份1页,物流查询信息1份1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对农村村民提出的住宅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属于被申请人具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上述有关规定依法审核处理。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在审核案涉宅基地申请时,未对该申请是否已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核查,直接根据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案涉《告知书》,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