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全国12315举报单号:132090300202412168912****),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2月24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全国12315举报单号:132090300202412168912****)。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拼多多平台于江苏**大药房有限公司**店购买了清火片一盒,签收后发现清火片未按照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56号公告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本人所购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更换期限,超出公告规定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更换期限仍使用修订前的说明书及标签,违反药品说明书、标签的管理规定。涉案药品说明书涉内容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均未按照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56号公告的要求修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及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有关药品说明书、标签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罚,其次涉案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涉案药店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以及涉案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综上,涉案药品侵犯本人知情权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遂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公司已当场下架拼多多店铺“**牌清火片”产品,并联系生产厂家提供新的符合公告要求的说明书,待完成更换后再上架销售。经核实,《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中修订要求主要涉及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该公司在公告要求更换药品说明书的期限届满之后仍继续销售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的“清火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修订后应为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在市场监管责令改正警告的适用前提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相对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未达到需直接处以较重处罚的程度;涉案商家属于网络药品销售者,销售面积大覆盖人群广,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大,以及涉案商家未尽到对本人的赔偿责任未消除影响,不适用于责令改正警告的适用情形。综上本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遂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中包含索赔诉求)后,于2024年12月23日安排工作人员来到江苏**大药房有限公司**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经现场查看,被举报药品说明书内容未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要求对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进行修订,该公司当场下架了拼多多店铺内该款药品并通过供货商要求生产厂家提供新的符合公告要求的说明书。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其资质证明材料和该款药品的采购订单、发票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该公司在公告要求更换药品说明书的期限届满之后仍继续销售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的“清火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九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修订后为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申请人要赔偿的诉求,经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该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并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不同意调解的书面声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决定终止调解。
该款药品生产厂家为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不在被申请人辖区,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25日移送该公司所在地的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处理。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举报工单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调查了解的事实、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及赔偿诉求终止调解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江苏**大药房有限公司**店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生产厂家邮寄过来的符合公告要求的新的说明书。
关于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内容中出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内容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在不同的章节中进行规定,只有普通程序才有“立案”与“不予立案”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是否立案一说。因全国12315平台程序设置原因,对举报工单的答复,需在是否立案一栏中作出选择,未考虑到对于简易程序不存在是否立案的选择,故被申请人已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后只能在平台的是否立案选项中选择“否”,平台则会自动添加字段“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相关诉求缺乏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江苏**大药房有限公司**店(以下简称**药店)销售的清火片未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的要求修订产品说明书内容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诉求查处赔偿。当日,被申请人进行案件来源登记。12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药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看,该药店所售一款“**”牌清火片说明书内容为“不良反映:尚不明确。禁忌:尚不明确。注意事项:1.忌烟、酒及辛辣、油食物。2.无实热者及孕妇慎用。3.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药品生产厂家为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该款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要求,**药店当场下架了拼多多店铺内该款药品,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资质证明材料和该款药品的采购订单、发票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并现场联系供货商要求其提供新的符合公告要求的说明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日,被申请人对**药店作出都市监当罚〔2024〕0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药店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还对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诉求与**药店组织调解,**药店明确予以拒绝。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都市监案移〔2024〕02***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涉生产企业黑龙江****制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移送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将上述现场检查、终止调解、当场处罚、线索移送等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了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后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1页、《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全国12315平台详情页截图3页;
2.市场监管〔2024〕第0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3.都市监当罚〔2024〕0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页、《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2页、《声明》复印件1份1页、**药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案涉清火片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照片5张、拼多多平台截图1份1页、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1页、《沈阳**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复核记录(随货同行单/票)》复印件1份1页、沈阳****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复印件1份1页、《合格供货商档案表》复印件1份1页;
4.都市监案移〔2024〕02***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复印件1份2页、邮件详情复印件及物流查询信息(尾号0508)各1份1页;
5.案涉清火片新版说明书复印件1份1页;
6.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退赔等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药店明确拒绝,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符合规定。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56号)》规定,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清火片和清火胶囊说明书中的警示语及【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药店销售的案涉清火片未按照规定及时修改说明书注意事项等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药店及时将案涉药品下架处理,及时联系供货商修改案涉药品说明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根据**药店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依据规定,对**药店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受理、调解、处罚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12月23日对**药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药店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2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因**药店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次日决定终止调解。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反馈。另关于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内容中出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内容,经查系因全国12315平台程序设置原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反馈内容(全国12315举报单号:132090300202412168912****)。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