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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54B/2025-5070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都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5-12-04
文号 主题分类 科技发展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盐都区拨投结合类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引领我区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大力吸引海内外先进技术,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盐城市盐都区政府合作的各类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规范相关管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类项目管理办法》(苏研院〔2025〕1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盐都区振兴路1号研创大厦7楼707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04688233@qq. com。

3、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88116171。

我局将高度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科学合理的将予以充分吸纳。

 

盐城市盐都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盐都区拨投结合类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类项目管理办法》(苏研院〔2025〕11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引领我区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盐城市、盐都区政府合作的拨投结合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来源

经江苏产研院评估筛选、符合我区产业定位、到我区落地实施的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我区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中心、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项目立项

项目经江苏产研院办公会审议通过,我区依据江苏产研院的决策结论,分阶段进行跟投。

三、项目实施

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采用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障

对拟引进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盐都区在盐城市政府与江苏产研院合作框架下开展,每年盐都区提供5000万元资金预算,与盐城市、江苏省产研院按照1:1:1比例给予支持,盐都区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落地投资需要,设立专项预算用于项目研发创新。区科技局是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区内相关国资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投资、转股等运营工作。

五、项目管理

(1)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由区科技局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

(2)研发合作期内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研发合作资金返还、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区科技局可参照江苏产研院审定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如需我区配套增加跟投资金,须经区政府同意。项目公司由江苏产研院国资平台与区内相关国资平台、项目团队、其他参与方共同另行出资组建。

(3)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注册资本金以现金方式缴纳,江苏产研院国资平台、区内相关国资平台、其他参与方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同比例实缴到位。

(4)在项目研发合作期内,我区具有对研发合作资金审计、检查、冻结的权力,以及参与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项目公司禁止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禁止投资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5)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江苏产研院、盐都区财政、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盐都区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区科技局会同区内相关国资平台对研发合作资金权益转化进行跟踪监管。

六、资金拨付

项目的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发合作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进行拨付。经费拨付流程由项目单位发起,经区科技局审核拨付。

七、权益转化

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按照《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类项目管理办法》(苏研院〔2025〕11号)文件精神完成权益转化。如项目公司开展首轮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尚未全部拨付研发合作资金,江苏产研院牵头论证是否继续拨付剩余部分,并制定方案报江苏产研院办公会审议,我区参照执行。决定继续拨付的,原则上按照实际拨付研发合作资金总额进行权益转化。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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