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5﹞103号 | 时长来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时长来 | / | / | 2025年11月3日上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蟒蛇河内进行执法巡查。10时40分,执法人员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时建荣(另案处理)、袁仕祥(另案处理)、张银波(另案处理)组队在蟒蛇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2只,渔获物(杂鱼)经称重10.2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10.2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104号 | 张银波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张银波 | / | / | 2025年11月3日上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蟒蛇河内进行执法巡查。10时52分,执法人员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时建荣(另案处理)、时长来(另案处理)、袁仕祥(另案处理)组队在蟒蛇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8只,渔获物(杂鱼)经称重9.8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9.8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 | / |
3 | 都农(渔政)罚﹝2025﹞105号 | 袁仕祥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袁仕祥 | / | / | 2025年11月3日上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蟒蛇河内进行执法巡查。11时05分,执法人员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时建荣(另案处理)、时长来(另案处理)、张银波(另案处理)组队在蟒蛇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4只,渔获物(杂鱼)经称重9.7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9.7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 | / |
4 | 都农(渔政)罚﹝2025﹞106号 | 时建荣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时建荣 | / | / | 2025年11月3日上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蟒蛇河内进行执法巡查。11时18分,执法人员在蟒蛇河盐都区学富镇段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袁仕祥(另案处理)、时长来(另案处理)、张银波(另案处理)组队在蟒蛇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0只,渔获物(杂鱼)经称重5.7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5.7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 | / |
5 | 都农(渔政)罚﹝2025﹞107号 | 薛如同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薛如同 | / | / | 2025年11月7日上午9时21分,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蟒蛇河潘刘村一组段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并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8只,渔获物(杂鱼)5条。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5条(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