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都农(农机)罚〔2025〕96号 | 曹加才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曹加才 | 2025年10月19日8时3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0330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96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2 | ||||
2 | 都农(农机)罚〔2025〕97号 | 李林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李林华 | 2025年10月19日9时01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036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98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2 |
3 | 都农(农机)罚〔2025〕98号 | 李景扣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李景扣 | 2025年10月19日9时12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123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100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2 |
4 | 都农(农机)罚〔2025〕101号 | 朱长庚 | 2025年10月27日16时33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新祥村六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35699联合收割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103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2 |
5 | 都农(农产品)罚〔2025〕93号 | 赵学银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赵学银 | 赵学银 | 2025年9月28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12345举报,当事人赵学银举报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晓斌农资经营部购买的60%唑醚·代森联导致当事人种植的梨树患病,执法人员在对赵学银用药防治梨树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农药“安平泰牌60%唑醚·代森联标注的使用范围为:柑橘树、烟草、猕猴桃、苹果树、荔枝树、葡萄、西瓜、马铃薯、黄瓜,不包含梨树。该农药产品登记的作物使用范围不包含梨树,但当事人用于梨树防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3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