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盐都区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 一般建设型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 方式:政府制定 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水土保持法》、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
2 | 盐都区水务局 | 区给排水管理处 | 事业 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用水户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天然水。 | 农业:稻麦田8元/亩、旱田1.1元/亩、经济作物9元/亩。水产:池塘养殖25元/亩,湖荡、河沟养殖7.5元/亩。 工业:消耗水0.09元/吨、循环水0.0225元/吨、贯流水0.036元/吨。自来水厂(地表水)0.004元/吨。 | 方式:政府制定 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 | |
3 | 盐都区水务局 | 区给排水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提供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 集镇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 方式:政府制定 部门: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水利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盐财综〔2016〕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