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6号楼。
负责人:高东飞,局长。
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以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并非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若申请人认为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以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又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为盐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提起。
综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