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林,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不服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市场监管局系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人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对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如需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出。
综上,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