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荣钰,局长。
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蔡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盐都区财政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第(2)条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第(2)条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凭证政府信息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蔡某是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某村村民。2024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政府网站向盐都区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账号和缴纳罚款凭证。”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办件编号:ydq_ysqgk2024040****查询码:QC25****。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申请人蔡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第(2)条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凭证政府信息的职责。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账号和缴纳罚款凭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指定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方式均为电子邮件。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延长期限20个工作日,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5月13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盐城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向第三方去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提供案涉政府信息。第三方在收悉后向被申请人复函表明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并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后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并按照申请人要求得(的)方式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账号和缴纳罚款凭证”,经被申请人审查,关于案涉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缴纳账号,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关于案涉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缴纳凭证,因涉及第三方相关合法权益,经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案涉《告知书》相关内容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账号和缴纳罚款凭证”的政府信息,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并于次日电子送达申请人。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具体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账号和缴纳罚款凭证’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电子送达申请人。
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5月15日,某投资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表示“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并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该项公开信息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等镇境内蟒蛇河水上文化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其中部分涉及我公司商业信息,不同意公开”。
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前述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缴纳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向您公开:账号为32001735038059500666,户名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开户银行为盐城市建行城南支行。(2)关于前述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缴纳凭证,涉及第三方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并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的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告知书电子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办件通知单》复印件1份1页、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网站截图1张1页;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复印件2份2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电子邮件送达截图3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具有对其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其争议焦点在于决定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盐都区财政局提供了某投资公司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和《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申请的案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某投资公司系法人,而就法人单位享有隐私权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以案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第(2)条内容。
二、责令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在接到本决定后对申请人蔡某提出的“盐(都)自然资罚(2021)04号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