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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89X/2024-47239 组配分类 以案释法
发布机构 盐都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8-30
文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张某不服盐都区卫健委信访处理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26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主任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盐都区卫健委2024722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48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告知书、重新调查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盐都区卫健委、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张庄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导致申请人生病未及时查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该申请实质系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于2023年已就上述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于2023109日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信访复查程序后,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并于2024119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202474日,申请人再次盐都区卫健委、张庄卫生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生病前未按规定对其进行体检一事向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信访》材料,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信(访)转202430《来信来访转送单》,转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722日作出的《告知书》,系对申请人上述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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