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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89X/2024-47237 组配分类 以案释法
发布机构 盐都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8-26
文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封某不服学富镇不作为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封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杨斌中路1

法定代表人:丁智镇长

申请人封某认为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学富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8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给付保险义务。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补发退休前工资福利待遇落实退休待遇的报告》,主要内容:20243月,本人已达退休年龄,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农村三大员退休待遇规定,政府参编退职退休规定,客观公正的对我关心照顾。落实退休工龄待遇,并补发退休前停发的工资福利待遇。”该申请系要求学富镇政府为其解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属于行政主体内部人事管理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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