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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89X/2024-47235 组配分类 以案释法
发布机构 盐都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8-22
文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袁某不服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决定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申请人袁宁因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613日对其举报手工锅巴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7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613日所作出手工锅巴一事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是针对举报程序。

申请人于202463日通过邮寄地址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盐都区海泰家得乐超市,手工锅巴一事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613日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投诉举报工单答复告知中答复:1.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手工锅巴,产品名称为“手工锅巴”,其执行标准为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该锅巴使用“手工锅巴”作为名称,其生产厂家出具了情况说明,称该锅巴在生产流程中,投米、洗米、捞米、晾米、翻米、转米、调味、包装等80%左右的生产工序均靠手工完成,仅有压面、切片、油炸工序由设备完成,故该产品未虚假宣传。另厂家也出具了上述锅巴的检验报告,证明其符合相关标准。综上,本局对其不予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GB771820113.4条的规定,该产品的外包装标准“纯手工制作”,该产品已经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与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因此该产品并非是食品小作坊制作而成,而是工业化机器制作而成的。涉案产品特意宣称“纯手工制作”,利用了当前社会公众对工业化产品的非理性认识,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本案进行立案查处,而并非是被申请人所讲的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6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466日进行受理。20246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盐都区海泰家得乐超市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12袋涉诉“卡其”手工锅巴在售。被诉超市提供了上述锅巴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提供了该锅巴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手工锅巴工艺的情况说明”,称该锅巴在生产流程中,投米、洗米、捞米、晾米、翻米、转米、调味、包装等80%左右的生产工序均靠手工完成,仅有压面、切片、油炸工序由设备完成,故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该手工锅巴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于2024613日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申请人要求对其赔偿诉求进行调解一事,经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超市负责人沟通协调,超市负责人表示可以退货,但对调解、赔偿的诉求明确拒绝调解,并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不同意调解的书面声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613日决定终止调解。

20246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单答复》,告知申请人202466日对其投诉情况进行受理,并于2024613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同时对其举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其如不认可被申请人的答复,可于收到答复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诉产品外包装标注“纯手工制作”,其生产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及加工场所,就认定该产品是工业化机器制作而成,不能以“手工”命名,且会影响其购买决策,被申请人认为缺乏有效证据。首先,经本局执法人员检查,被诉产品外包装并未标注“纯手工制作”的信息。其次,被诉产品生产企业已出具情况说明,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80%的生产工序使用了人工操作,故其命名为手工锅巴。再次,如申请人对上述锅巴的生产流程及其以手工锅巴命名的行为存在质疑,完全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最后,申请人20246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6封对被诉超市的投诉举报,要求调解赔偿,其购买被诉产品目的也是为了索赔盈利。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的权益未受到损害。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相关诉求缺乏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62日,申请人在盐都区海泰家得乐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海泰家得乐超市)花费13.8元,购买“卡奇手工锅巴(五香味)”1包。6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认为案涉商品没有手工工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置。6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并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66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0506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613日,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对海泰家得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食品销售区发现案涉手工锅巴12包,该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手工锅巴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手工锅巴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日,海泰家得乐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声明》。

613日,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决定终止调解。61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单答复》,载明:“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手工锅巴产品名称为‘手工锅巴’,其执行标准为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该锅巴使用‘手工锅巴’作为名称,其生产厂家出具了情况说明,称该锅巴在生产流程中,投米、洗米、捞米、晾米、翻米、转米、调味、包装等80%左右的生产工序均靠手工完成,仅有压面、切片、油炸工序由设备完成,故该产品未虚假宣传。另厂家也出具了上述锅巴的检验报告,证明其符合相关标准。综上,本局对其不予立案。对你要求组织消费调解的诉求,本局已于202466日依法受理。经本局联系家得乐超市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可以退货,但对你提出的调解、赔偿的诉求明确拒绝本局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于2024613日终止调解。”617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申请人不服,于20247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

1、《投诉举报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信封复印件各11页,被投诉举报商品及购物小票照片2

2《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1页、《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05065号)复印件11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05010号)复印件11页、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1页、《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单答复》复印件14页、EMS邮寄截图1张、EMS快递单号查询记录11

3、海泰家得乐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1经营者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2页、《拒绝调解声明》复印件11页;

4、盐城市焌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

5、检测报告(NoFSY20240100059)复印件13页;

6、《关于手工锅巴工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1页;

7、《现场笔录》复印件13页、执法证件复印件21页、现场检查照片14页。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发现海泰家得乐超市销售的“卡奇手工锅巴(五香味)”标签中“手工”字样,该产品生产企业出具了相关说明,证明该产品80%左右的生产工序是靠人工来完成,标签中不含有虚假内容。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6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613日,海泰家得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日,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61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单答复》并于6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13日对申请人关于“手工锅巴”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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