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5月29日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李某对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盐城某公司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该答复,8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