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都农(农产品)罚〔2024〕58号 | 张友兰(户)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张友兰 | / | 张友兰 | 2024年5月22日,盐都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对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同港村金元辉(当事人长子)养鸡户生产的鸡蛋产品进行监督抽样送检。 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 A4E527038A4FC150297 :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检验值为24μg/kg(标准值为≤10μg/kg),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没合计142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