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柱军,局长。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盛某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以下简称盐都公安分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事实,存在违法和错误,故请求其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申请人遭受不公正待遇,为维护权益,逐级上访,与寻衅滋事根本就不搭边。试问我是聚众闹事、恐吓或者是敲诈了吗?到底哪项违法了?被申请人所说的“不听劝阻”到北京信访就可以进行打击报复吗?相反,尚庄镇派出所以治安为借口,私自安装摄像头对我进行非法监控,派专人监视,实施软禁这些都是合法的吗?如今地方政府只解决上访之人而不解决上访之事可行吗?
三、关于1998年本人承包经营的十几亩农田一直耕种至今,而与我户类似的农户葛某家将农田在1998年之前就全部抛荒后仍能如数的确权,这公平吗?假如以该事项为由,以所谓的“三级审核终结”就足以令人屈服了吗!我叔父年迈,子女迁出,将承包地转让于我耕种至今,即使不能确权于我名下,怎就不应如葛某户一样确权于伯父盛某名下呢?让我费解的是,到底是为什么要进行第二次确权呢?那不正是因为一轮承包后,由于有太多的农户因为种田没有太多的收入而将耕地弃权抛荒,从而逃避地方的各种上交税收和各种摊派吗?而我户在接了几个叔父伯父的承包地耕种至今,怎就不应该天经地义的予以确权呢?
四、至于我所反映的关于李某私刻印章贪污各款项,而仅仅就作了开除党籍的处罚,而不退还所侵吞之款项这合适吗?这也能定我寻衅滋事之莫须有的罪责吗?
五、本人实属多子女户,地方政府以不是两个男孩为借口,不承认合法地补办宅基审批手续能让人折服吗?难道说男女平等的宪法需要重新修改吗?
六、本人对我村所存在的陈某、蔡某等多户违建的举报真的不应该依法依规的干净彻底地消除违法状态吗?对那些玩忽职守、收礼收贿的责任人不应该认真彻查和严肃处理吗?仅以所谓的“警告处分”就能草草了事吗?
综上所述,本人冲破派出所及地方干部的围追堵截到北京上访的行为决不构成任何罪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在国家重大会议召开前夕,2024年2月28日,盛某不听劝阻,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信访。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以上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当日传唤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接收询问。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对该案延长办理案件期限,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告知送达;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次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应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尚庄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申请人到北京非法信访。当日,尚庄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并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月1日,申请人向尚庄派出所提供了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时提交的《关于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尚庄镇政府、花村村委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举报》信访材料。3月6日,尚庄派出所再次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8日,申请人所在花村的党支部书记向尚庄派出所反映情况、接受询问,并由尚庄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3月28日,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批准,尚庄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延长期限告知书》,决定对本案办案期限予以延长三十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予以告知。申请人签收后在该告知笔录上提出了陈述和申辩。4月29日,尚庄派出所将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4月30日,申请人签收该处罚决定书。5月7日,申请人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盐城市盐都区信访局出具的《盛某历次信访记录统计表》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曾多次向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盐城市信访局、江苏省信访局反映其本人宅基地申请、土地确权及其所在村的违建等问题。其中,关于土地确权问题,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盛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其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向其作出《关于盛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后其不服,又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7日向其作出《关于盛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该复核意见为此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还查明,2023年2月20日、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送达《信访告知书》,告知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表达述求,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告知其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处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
2、《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2024.2.29)复印件各1份1页;
3、《呈请传唤报告书》(2024.3.6)复印件1份1页;
4、都公(尚)行传字〔2024〕7、9号《传唤证》复印件各1份1页;
5、都公(尚)行传字〔2024〕38、39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1页;
6、《询问笔录》(2024.2.29第1、2次、2024.3.1第3次、2024.3.6第4次)复印件4份18页;
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024.2.29、2024.3.8)复印件各1份1页;
8、《询问笔录》(2024.3.8)复印件1份3页;
9、《接收证据清单》复印件1份1页、申请人随身物品照片1份1页;
10、《关于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尚庄镇政府、花村村委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举报》复印件1份7页;
11、《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复印件1份1页;
12、《行政案件延长期限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光盘1张;
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1页;
14、《询问笔录》(2024.4.29)复印件1份2页;
15、盐城市盐都区信访局《盛某历次信访记录统计表》复印件1份2页;
16、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引导告知书》(尚访告字〔2022〕2号)《关于盛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尚信访复字〔2021〕03号)《关于盛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尚信访复字〔2022〕18号)复印件3份4页;
17、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关于盛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尚信访复字〔2021〕25号)复印件1份2页;
18、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盛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都访复字[2021]第38号)复印件1份2页;
19、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盛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盐信复核字〔2022〕66号)复印件1份2页;
20、《信访告知书》(2023.2.20、2024.1.9)复印件2份4页;
21、《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复印件1份1页;
22、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案中,盐都公安分局作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案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是2024年2月28日上午在国家信访局信访的;我的信访诉求在镇里、区里、市里、省里每一层级都反映过,但是事情一直没有能解决,所以我就想到国家信访最高机构去反映;我反映的土地确权问题就是信访终结的,信访部门答复说我家土地确权没问题。......”的内容,结合盐城市盐都区信访局及尚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知,申请人反映的宅基地申请、违建等事项已多次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回复,被申请人也已向其发放《信访告知书》,引导其依法维权。而申请人在明知反映的土地确权事项已经信访程序终结的情况下,仍到北京非法信访。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于2024年2月29日接到报案并受案。3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进行延期办理,后于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在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依法进行了复核。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都公(尚)行罚决字〔2024〕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