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度残疾人 生活补贴 复核停发 复议调解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盐城市某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某区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都民发〔2023〕25号)规定,对全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经济状况进行复核。2023年9月4日,某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商某商店(以下简称某商店)家庭成员,某商店处于在业状态,注册资本10万。某区民政局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核实,某商店确为在业状态。2023年10月至11月,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与商某沟通了解某商店情况无果,于2023年11月停发商某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2024年3月8日,商某认为某区民政局停发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某区民政局作出的停发商某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行为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处理结果】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明,商某属贰级精神残疾,其持有的残疾人证于2023年5月30日签发,有效期十年,商某确系重度残疾人。因《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记载商某为“省高级管理人员”,故某区民政局核定商某不符合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经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并实地调查走访进一步核对,发现某商店已拆迁,未实际经营。上述《报告》中记载的信息系因商店负责人未及时申请注销导致信息不准确。在复议机构与某区民政局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恢复了商某的补贴发放,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商某认为其符合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对区民政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商某确实不符合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但结合商某的陈述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证实某商店未实际经营,商某没有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调解和解优先理念,积极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沟通、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推动解决了复议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双方争议,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复议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多次与某区民政局沟通,要求某区民政局就该案进行会办,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多次与商某法定代理人进行谈话,向其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并深入了解复议实质诉求,在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恢复了商某的补贴发放,实质性化解了本次行政争议,商某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