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14号。
负责人:商学勇,局长。
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向申请人立即作出答复(对申请公开事项的材料予以提供)。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规定,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是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第三条规定,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受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行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系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受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行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属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若申请人认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提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