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 罚﹝2024﹞46号 | 陈忠琪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忠琪 | / | / | 接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凌晨查获当事人在盐都区大纵湖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捕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自制);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渔获物0.8千克已经被当事人在案发现场仍进大纵湖里。
| 一、1.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2.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