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杨斌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智,镇长。
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姚某请求确认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学富镇政府)对其2024年2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2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0日夜间,被申请人趁案涉房屋无人居住,组织多人强行拆除。经申请人报警后获悉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后向被申请人多次讨要说法无果。2024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①相应的土地征收复垦文件;②告知申请人进行房屋维修的通知及偷拆、强拆前履行法定告知程序的手续;③公开法院或上级部门对学富政府实施强拆的授权委托手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签收后,至今不公开政府信息。为此,特具文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责令学富镇政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假设申请人向丁镇长所寄信中的材料是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而镇长并不是被申请人接受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部门。因此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也没有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显然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定学富镇党政办公室和学富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学富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为此被申请人还制定了《学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发布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官网。指南详细规定了有关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接受渠道、处理部门、申请书的要求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也许申请人会讲其并不清楚如何申请信息公开,但既然申请人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想法,如果其不会申请,那么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而不能以申请人自认为方式申请从而认为其已经向本机关提交了本案所涉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上可知,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也没有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依据。二、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向镇长邮寄了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收到材料后,经镇长了解,他已经记不清当时信件内容,目前信件也找不到了。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其向镇长寄送了本案所涉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也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具体理由已经在第一点做了阐述。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区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5日,申请人姚某通过邮政挂号信寄送了邮件编号为XA*的信件,收件人丁某(被申请人学富镇政府镇长),该信件于2月26日由被申请人学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某签收。4月16日,申请人姚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2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2024年2月25日,申请人姚某通过邮政挂号信寄送了邮件编号为XA**的信件,收件人臧某(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代区长),信封内装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其向被申请人学富镇政府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致。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出都办信申〔2024〕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1页、中国邮政单号查询记录1份1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2份2页、《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1页;
3、邮政挂号信信封复印件1份1页、都办信申〔2024〕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物流查询信息1份1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其曾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学富镇政府负责人邮寄了信件的初步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姚某申请复议事项的答复》显示“经(向)镇长了解,他已经记不清当时信件内容”,由此可见,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已拆阅该信件。被申请人对收到的信件内容系私人信件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案涉信件后,应通过机关公文流转渠道将案涉信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以实际收到转送申请书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计算答复期限,依法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相应的处理,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