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2024年3月23日,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2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5月22日,本机关决定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举报不立案,属于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举报不立案并重新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针对我投诉举报标签不一致行为不立案,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本人投诉举报江苏盐城市某有限公司(某·精品超市)出售的某品牌染发剂问题为:没有中文标签。涉案产品备案号为:国妆特进字J2021****,本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款备案号发现,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确实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号不一致。本人手上的这款产品中文标签第一行为:某品牌……皇室高贵棕。第二行便是成分。明显可以看出中文标签不一致。即使被申请人无法拿到本人手上购买的这款产品,无法出具本人手上这盒为正品的公司回函和检测报告,无法改变中文标签与备案号中文标识不一致。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举报不立案并无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贵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正文中的被投诉举报人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美团店铺“某·精品超市(盐城店)”入驻商家为江苏盐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地址、证据材料及通过查看美团平台相关信息确认某公司为实际被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4日来到某公司[美团平台店铺名称:某·精品超市(盐城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经现场查看,未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有申请人所述的“某品牌染发剂”在售,美团店铺亦无该款产品在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某平台从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商行购进3盒某品牌泡沫染发剂,供货商已在平台进行企业身份认证,3盒产品已通过美团外卖全部售出,该公司经营者现场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该款产品注册信息、进货和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等材料。
因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述产品且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产品中文标签模糊不清,为进一步调查取证,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多次拨打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所留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后于当天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5日内将所购“某品牌染发剂”邮寄至被申请人处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截止被申请人邮寄答复材料之日,未接到申请人的回电及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某品牌染发剂”。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联系其他消费者获取了其所购同款产品的详细信息。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归纳,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反映其所购“某品牌染发剂”存在两个问题:1.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为贴标,做工粗糙,怀疑是假货;2.涉案产品外包装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实为注册)外包装不一致。
关于问题1:经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其他消费者所购同款产品进行核查,该产品外包装粘贴有中文标签,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之规定,该款产品采用加贴中文标签的方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该超市负责人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该款产品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商信息、资质证明材料、产品注册信息等进货查验资料,商家已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该款产品注册信息与产品上加贴的中文标签信息一致,故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款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款产品为假货,仅从“中文标签为贴标”、主观认定“做工粗糙”便“怀疑是假货”。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因并无证据证明该款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举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问题2:经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该款产品注册信息中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包装图片,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该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的责任主体为化妆品注册人,执法主体为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在答复材料中已建议申请人向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因该超市作为销售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对申请人的该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关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反映该款产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原标签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的问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原标签”是指包装上的原外文标签,该规定系要求加贴的中文标签的内容要与产品包装上外文翻译成中文后的内容一致,申请人混淆了“化妆品加贴的中文标签的内容与产品包装外文翻译成中文后的内容不一致”与“化妆品注册人未按照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导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注册信息中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包装图片与实际包装不一致”两个违法行为,前者违反的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后者违反的是《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于前者,该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函》中所列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而提起,故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首次提出的该问题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将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亦可就此问题通过被申请人公布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渠道向被申请人反映;对于后者,对应的罚则为《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此前文“关于问题2”部分已详细论述。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3日,申请人在美团店铺“某·精品超市(盐城店)”购买了一盒某品牌泡沫染发剂,支付费用73元。申请人怀疑所购商品为假货,遂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3年2月6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投诉举报转交被申请人处理。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转办通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的“被投诉举报人”与本案实际美团外卖商家不一致,在综合审查《投诉举报函》、购买记录等证据材料后,确认申请人实际投诉举报对象为某公司。2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3号)。3月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某公司现场检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陪同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有申请人所述的“某品牌染发剂”在售,经查看美团店铺,亦无该款产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显示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某平台从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商行购进3盒某品牌泡沫染发剂,已全部售出,供货商已在平台进行企业认证。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和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前期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的该款产品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声明》,声明其不同意与申请人之间的投诉调解。3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后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都市监限提〔2024〕第01002号),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供其购买的某品牌泡沫染发剂,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申请人未予回应。因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提供所购商品,3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嗣后,申请人仍未提供所购商品。后被申请人提取其他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某公司在美团店铺“某·精品超市(盐城店)”同链接销售的同款商品进行调查核实。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3号)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4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超市已无你所述的“某品牌染发剂”在售,经调取该超市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该超市购进的三盒“某品牌染发剂”均已售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你所反映的情况,2024年3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你在投诉举报函中所留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同日,我局向你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在收到该通知书5日内将你所购买的“某品牌染发剂”邮寄至我局以便我局进一步调查取证,截止我局向你邮寄该答复之日,未接到你的回电及收到你邮寄至我局的“某品牌染发剂”。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了另一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同一链接产品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产品外包装粘贴有中文标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规定,该款产品采用加贴中文标签的方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且该超市负责人向我局工作人员提供了该款产品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商信息、资质证明材料、产品注册信息等进货查验资料,已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相关信息与化妆品上的中文标签信息一致,故根据我局的调查核实,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款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且你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款产品为假货,仅从“中文标签为贴标”、主观认定“做工粗糙”便“怀疑是假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因并无证据证明该款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故对于你的该项举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有其他证据材料,可向我局提供,以便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关于你反映的该款产品外包装及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公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及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因未按照该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的责任主体为化妆品注册人,执法主体为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你向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因该超市作为销售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对你的该举报事项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关于你要求退款并赔偿的诉求,经我局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该超市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并拒绝我局工作人员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该答复书还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案涉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盐市监消转字(2024)第27号],《投诉举报函》、美团外卖订单截图、购物小票、申请人拍摄的某品牌染发剂包装盒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
2.《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3号)、邮寄单(单号127853482**)及物流查询信息,《现场笔录》《声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美团店铺网页截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及外包装公示页面截图,供货商网站认证信息、进货及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照片,通话记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都市监限提〔2024〕01002号),邮寄单(单号127853483**)及物流查询信息;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都市监限提〔2024〕01001号),顺丰邮递单(SF144703759**)及物流查询信息,邮政EMS邮寄单(单号126082680**)及物流查询信息;
4.《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告知书》、邮寄单及物流查询信息;
5.《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1004号)、《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邮寄单及物流查询信息。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本案中,申请人怀疑所购商品为假货,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但其未提供所购商品供被申请人核查,经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仍未提供。被申请人提取了某公司美团店铺同链接销售的其他同款商品,经调查核实,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涉某品牌染发剂加贴中文标签并不存在违法之处,目前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有其他证据材料,可向被申请人提供,以便该局进一步调查核实,未限制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权利,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第五十六条规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照此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染发剂中文标签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外包装不一致,该行为的责任主体系化妆品注册人,执法主体为原发证机关,该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某公司明确予以拒绝,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符合规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受理、调解、立案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2月18日决定受理投诉,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进行现场核查,3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15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3月18日分别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结果,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高某投诉举报“某·精品超市(盐城店)”的答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