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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339174755B/2024-4357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05-31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都市监撤决〔202400001

 

当事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海云日用品咨询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0928601013788

经营场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45

登记经营者:王海云

20231220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王海云的申请,反映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了当事人注册登记,申请撤销该营业执照登记。同日,申请人配合本局通过线上核验身份信息。1221日,本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12323日经原盐城市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登记经营场所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45号,登记经营者为申请人王海云,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2024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45号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同日,本局将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本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截止45日公示期满,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4110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该邮件因当事人迁移新址不明于次日退回;118日,本局再次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该邮件于121日再次因无法送达退回。在期限内,当事人均未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4221日,本局分别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盐城市盐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撤销当事人登记,截止2024229日均无不同意见反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王海云《撤销营业执照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当事人提交的《承诺书》1份、申请人线上核验身份信息1份,证明本调查事项的来源以及申请人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事实;

2.本局依法向申请人邮寄的《冒名登记受理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事实;

3.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记录》1份,本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以及本局将相关信息向社会依法公示的事实;

4.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并被退回的《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以及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5.本局分别向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盐城市盐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邮寄的《征求意见函》各1份,证明本局征求相关部门对本局拟撤销当事人登记的意见的事实;

6.当事人登记信息1份,申请人王海云身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及申请人的身份。

202447日,本局依法作出都市监撤告〔202400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该告知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48日,本局向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邮寄该告知书,该邮件因当事人迁移新址不明410日退回。412日,本局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该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的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决定:

撤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海云日用品咨询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登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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