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冀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申请人冀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在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泡面和一包瑞士卷,吃后发现瑞士卷已经过期。为了保留证据,申请人又去购买了一包泡面和一包过期瑞士卷并全程录像,作为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证据,过期瑞士卷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保质期为6个月,过期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已过期24天。后于2023年9月19日使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处罚行政行为,内容如下:我局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并立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第一点,被申请人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适用情形之一,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轻微,需要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并且没有主观故意,即当事人并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明显正当的事由。2.及时改正,关键在于采取纠正措施时间节点的确定,即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之后才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并不应当认定为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处罚通常并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基础,危害后果的范围必须以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指向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为标准,利益未受到法律保护,就没有所谓的后果,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故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第二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明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正确,内容不适当,应予以纠正,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调查案件严谨严肃。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下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申请人提供了视频和图片等证据材料。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举报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处置。经查确认了违法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图片证据证实了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1款食品为过期食品。该食品“某品牌瑞士卷橙汁味”,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7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3年9月9日已过期24天;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1日和2023年5月23日,从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15袋,购价6元/袋,售价7.5元/袋,全部售罄,货值金额112.5元。被投诉举报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销售预包装食品建立执行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能提供出供货商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进货票据等材料。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裁量案情合理合法。根据查证的客观事实和证据链条,被申请人综合考量各项因素:(一)无主观故意。被投诉举报人作为个体户,销售预包装食品能够建立执行进货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提供出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进货票据等材料。被投诉举报人主观上积极作为,履行了法定义务。(二)违法行为轻微。被投诉举报人共购进15袋“某品牌瑞士卷橙汁味”,购价6元/袋,售价7.5元/袋,全部售罄,总货值金额112.5元。其中只有1袋能被确认为过期后销售。(三)及时纠正。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已作了改正。(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含1袋确证为过期出售在内的15袋“某品牌瑞士卷橙汁味”售出后,均未引起不良舆情,更没有造成人身或其他利益损害。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要求。三、申请人维权行为不正不当。申请人不是盐城本地人,同时在盐城市盐都区2个不同超市购买到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全过程录制视频,连续发起投诉、举报,直至行政复议,整个消费过程不符合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正常消费行为的基本特征,行为动机值得商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增减申请人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合理的民事诉求应当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寻求解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兼顾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合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9日,申请人在盐城市盐都区某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购买总价10.4元的“瑞士卷”和“香辣牛肉面”各一包。9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对某超市的举报材料,称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并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9月20日,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9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日。10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10月30日、10月31日,被申请人对某超市门店负责人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都市监罚告〔2023〕0047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某超市。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都市监不罚〔2023〕第00068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某超市。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载明:“我局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并立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1份3页,全国12315平台账户信息截图1份2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1份1页、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1份1页;
3、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1页;
4、《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立案期限15日)复印件1份1页、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1页、《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都市监罚告〔2023〕0047号)复印件1份2页、送达回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不予处罚决定书》(都市监不罚〔2023〕第00068号)复印件1份3页、送达回证(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5、某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6、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1页;
7、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1份1页;
8、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3页、某超市采购收货单复印件1份3页;
9、《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8页、《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3页、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4页;
10、光盘1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年9月19日对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于11月23日作出都市监不罚〔2023〕第00068号《不予处罚决定书》,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处罚的结案反馈。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处罚结案反馈不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经核查,确认某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但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某超市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在对某超市的检查中亦未发现过期食品。同时,某超市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综合以上因素,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次日,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10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都市监不罚〔2023〕第00068号《不予处罚决定书》。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处罚结案反馈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结案反馈行为。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