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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89X/2024-41690 组配分类 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盐都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4
文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郭某等人不服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郭某等人亲属杨某某生前系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镇G集卫生院的医生、副院长,在G集卫生院人员分工表上写明杨某某负责防保站、卫协会、医保、安全生产、平安医院、特色科室创建、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

2021101320时至10148时,杨某某负责G集卫生院夜间值班。101448分,杨某某从其办公室走向G集卫生院大院,在院内绕行,于427分倒在大院内车棚旁1014550分左右,杨某某被人发现,G集卫生院对其进行急救,发现其已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另查明,第三人医生值班岗主要任务为接诊病人,行政值班岗主要任务为应对突发事件等综合性事务。《G集卫生院值班制度》第五条为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中午值班时间必须在正常上班的工作岗位,晚上除在原工作岗位外,不得擅自离开医院。202110月起,杨某某本人于10113日白天均正常上班,其间的104日、11日值的行政班,101日、5日、9日、13日值的夜间医生班。

第三人于20211020日向某区人社局对杨某某突发疾病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20211224日作出202112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申请复议。20225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某区人社局于作出202112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某区人社局针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某区人社局收到复议决定后,于2022610日就案件情况对第三人的工作人员朱某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份,并调取《G集卫生院值班制度》《G集卫生院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等材料2022712日,某区人社局作出2022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202112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除了案号不同,其他完全一致。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22914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同时,申请人提供某市邮政局某支局投递信件的工作人员濮某某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邮政快递工作人员于2022715日将邮件放置第三人门卫处,并自行登记为签收,申请人于2022822日经与邮局工作人员沟通后,才收到涉案《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复议机关经与邮局工作人员濮某某联系核实,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1工伤认定方面,杨某某是否在工作岗位上死亡

2对工伤认定二次调查方面,某区人社局是否完全履行调查职责

3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时效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终决定某区人社局2022712日作出的2022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某区人社局针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

复议机关认为杨某某应依法予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某区人社局答复中认为视同工伤本身就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者必须一体,不能割裂开。”复议机关认为,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能及时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在单位正常走动,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应联系在一起理解,履职行为即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工作岗位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岗位职责。

结合本案,某区人社局作出的2022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调查核实情况为20211014日上午5时许,杨某某被发现晕倒在单位大院内的车棚。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镇卫生院诊断,杨某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上述决定书认定中所写明的事实较为简单。某区人社局在调查认定中,有无结合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之间的关系,对疫情期间基层医务人员工作量,对医生值班期间均要坚守在值班室中不能起来活动是否妥当,对是否医生离开值班室在院子里走动就是脱岗,结合卫生院面积,针对医生在院中走动是否会对接诊病人造成较大影响,2021101403:03杨某某走进传达室,03:54走出传达室,是否是因身体不适在传达室休息,03:59走到车棚南端蹲下,04:05才站起是否因为疾病突发导致等多方因素综合调查认定。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如果事发时,杨某在单位大院中四处走动,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利益的事实推定,本案中,经复议机关调查,未有发现能阻却死者杨某某不被认定工伤的理由,综上,某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争议焦点二

复议机关认为某区人社局在二次作出2022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未有充分履行案件调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在本次复议案件中称,某区人社局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直接作出与第一次不予工伤认定除了案号之外完全相同的2022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某区人社局答复称第二次不予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某区人社局履行的调查程序,并将调查内容记录在卷,已经履行了调查职责。复议机关认为:某区人社局仅进行了形式上的案件调查,未有进行实质性案件调查,违背了行政程序中调查的实质要义。调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决策过程中重要的信息采集和事实认定过程,其调查的事实应是具体案件事实中的小前提,小前提没有确定,则案件的大前提法律规范自然无法确定,那么再次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亦不能让人信服,因此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某区人社局虽然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再次启动了调查,但调查的范围依然局限于杨某某死亡时所在岗位是夜间医生值班岗还是行政值班岗,关于本点杨某某死亡时所在岗位是夜间医生值班岗这一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有异议,这亦已是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事实,某区人社局再次进行重复调查,而未有根据复议机关的指导方向进行调查,确有不妥。

关于争议焦点三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复议未超过复议时效。本案中,申请人在可提起复议期间第59日下午17:25分来电,表示要对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先行予以记录,申请人在之后复议材料提交的同时,又提供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普通邮件的形式交由G集卫生院传达室,而未电联申请人领取这一事实的书面情况说明,复议机关认为首先,从《行政复议法》原则来看,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要遵循便民、为民、高效的办理案件原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等方式中应包括便民、为民的电话联系这一方式。故申请人在复议期第59日来电明确要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其次,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应考虑个案具体原因。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其非主观原因未有及时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因为快递送达问题,如认定申请人超出法定复议期限,显然亦违反行政复议法便民、为民原则。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对条文理解有争议的案件,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出具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实体处理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位长期在疫情期间连续加班的基层医务人员,在深夜值班期间,无法苛求其在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下认定其为缓解不适离开值班室在院子里走动就是脱岗。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坚持惩恶扬善、去引导人民和行政机关坚持所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就个案来说,只有做到对法条的严格把控和灵活理解相统一,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更加有效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让法律法规既不失理性又不失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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