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虎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局长。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都区人社局)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起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后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4年10月28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2、申请责令盐都区人社局对申请人王某的《核查申请书》中诉求,限期重新作出合理、合规的书面处理意见给予申请人。
申请人称:一、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对核查申请书的答复》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或无效的。1、缺少法定事实。缺少原参保单位某总公司下属某公司,在2005年7月22日到盐都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王某办理申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停保手续的申报材料,及盐都社保中心为其办理了登记备案记录信息材料,来证明盐都社保中心为王某的原参保单位办理了其停保登记备案手续。2、缺少法定依据。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条款,来证明原参保单位到盐都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王某办理申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停保手续后,在无参保人王某本人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情况下,直接变更为王某的参保单位是个人直接缴费,参保状态是正常参保登记记录信息是合法的依据。
二、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对核查申请书的答复》,不是适格的行政文书。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对核查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中未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认为,盐都区人社局违反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据此,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对核查申请书的答复》,不是适格的行政文书。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之一,(二)没有法定依据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向盐都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据1、申请人王某的《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证据2、江苏省社会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王某)复印件;证据3、盐都区人社局在2024年1月23日《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
综合上面观点,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对核查申请书的答复》证据不足的,缺少法定依据,该答复不是适格文书,减损申请人王某权益。恳求盐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所提事项,被申请人已书面答复告知,其本质与申请人先后提出的各类诉求想达到的真实目的是一致的,此次申请内容的本质还是属于信访问题。针对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的《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提出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的信访答复,对王某个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以下简称:《权益记录单》)中的“现参保单位全称”“参保状态”等问题进行了书面告知,履行了告知的职责,符合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本质上是信访问题,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权益记录单》核查申请,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并依法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该答复也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申请核查申请人《权益记录单》中记载的“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和“参保状态:正常”两项内容,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了详细告知,其记载内容以及记载依据王某本人早已获知。其本质目的是想通过修改《权益记录单》记载内容,予以证明其长期主张的“办理停保手续违法”“已经批准退休”等目的。答复内容的具体依据为:
1、涉及“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内容。在此次复议涉及的《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中,其提出的理由均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失单位办理停保手续”等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的问题,也再次提出2005年7月22日原单位办理停保手续一事。其本人此次核查申请本质目的是想将“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修改成原用人单位名称,以期达到证明“其目前还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办理停保手续违法”的目的。
就此项主张,申请人常年、多次信访。盐都区社保中心也早于2016年8月4日复函向其答复,其本人对答复内容不服提起复议。复议后其对复议结果不服,又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建湖法院审理后做出(2017)苏0925行初47号行政判决,《行政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原告王某的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申报和停保都是某总公司具体实施,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无关,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按照工作规程正常办理停保业务符合规定。”“原告作为已经与第三人某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求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7)苏09行终28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原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不再为原单位职工。解除关系后,又未有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其身份应为灵活就业人员。因此,被申请人记载“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并无不妥。
2、涉及“参保状态:正常”的内容。申请人提出参保状态为“职工退休审批”,认为其已进行“退休登记审核”,其提出此项诉求的真实目的是要达成补缴社保的目的。针对此事项,其常年、多次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多次书面、当面向其告知:“王某经过我局退休审批科室的初审,已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提醒王某尽快到政务服务大厦一楼大厅申请办理退休。”但截止目前,其未申请办理。申请人就此事项已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建湖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2024)苏0925行初83号],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案件正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另,王某早于2016年11月14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过养老保险费缴纳业务(费用缴纳后因用人单位补缴,又办理了个人退费),因此不存在未经本人申请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的问题。同时,我局向其答复是进行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在没有办理退休前均可进行参保缴费。如你本人认为你的参保状态不应该是‘正常’,请你明确提出‘暂停参保’申请,我局将为你办理,办理后你本人将不能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但截止目前,其未提出“暂停参保”的申请。
因此,其提出“参保状态应是退休登记审核”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多次行政案件的审理,法院已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停保业务的经办、退休手续的办理等所有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一直依法履职,申请人所提的诉求涉及的内容其实际早已获悉。我局针对申请人的目的,出具书面答复进行告知,也履行了法定职责,其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人多次就同类事项向被申请人投诉社保经办机构和科室的履职问题,被申请人也多次依法依规答复,本次申请人申请核查《权益记录单》诉求的问题,本质上是同类事项变换名目的信访问题,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答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的《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是合法合规的,请求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王某至盐都区人社局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打印其本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权益记录单》),主要记载内容:“姓名:王某;性别:女;社会保障号:3209021966********;参保状态:正常;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1001);现参保地:盐城市盐都区。”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盐都区人社局提交《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认为上述《权益记录单》中“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1001)”和“参保状态:正常”记载错误,要求盐都区人社局进行核查确认,并依法予以更正。当日,盐都区人社局将该申请事项交由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盐都区社保中心)进行核查。2024年1月15日,盐都区社保中心作出《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情况回复》,将核查情况向盐都区人社局进行汇报。1月23日,盐都区人社局作出《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其原单位已于2005年7月22日向盐都区社保中心申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停保手续,截止目前,其也未到其他单位工作参保,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系统记载的“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并无不当。并告知申请人灵活就业人员在没有办理退休前均可进行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单》中记载“参保状态:正常”,并无不妥。如申请人认为其参保状态不应该是“正常”,请其明确提出“暂停参保”申请,将为其办理,办理后将不能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当日,盐都区人社局将该答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次日被签收。后申请人不服,于6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6年11月14日,盐城市盐都地税局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0****),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个人直接缴费(1001);险种:养老保险;实缴金额:1168.20;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407;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体缴费。”2017年8月23日,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支行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7****),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个人直接缴费(1001);险种:养老保险;实缴金额:-1168.20;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407;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人退收。”同日,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支行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7****),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某公司;险种:养老保险;实缴金额:3365.78(其中利息:1286.74);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407;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人补收。”
还查明,2016年11月14日,盐城市盐都地税局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0****),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个人直接缴费(1001);险种:医疗保险;实缴金额:7435.90;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101;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人特殊补收。”2017年11月22日,盐城市盐都地税局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96****),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个人直接缴费(1001);险种:医疗保险;实缴金额:-7435.90;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101;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人退收。”同日,盐城市盐都地税局出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96****),记载内容:“社会保险代码:某公司;险种:医疗保险;实缴金额:14893.00;职工编号:201003****;职工姓名:王某;开始年月:200101;终止年月:200505;缴费类型:个人补收。”
又查明,盐都区人社局于2024年4月3日向申请人王某作出都人社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的:“1、申请公开复制‘盐都区人社局’业务部门在2017年11月1日登记办理王某暂停缴费(中断)社保业务时,获取的参保企业单位(人)办理业务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此信息为原盐都区医保中心在2017年11月22日办理业务时产生,因机构调整、职责划分,相关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二、关于你申请公开的:“2、申请公开复制‘盐都区人社局’业务部门在2019年3月1日登记办理王某参保信息业务时,获取的参保企业单位(人)办理业务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检索,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向我局反馈,你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另,此信息为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2019年3月18日操作时产生,因就同一事项你长期信访、投诉,为了解情况,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进行相关事项内部测算所用,并无单位或个人申请,对你本人无实质性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参保人员王某社保权益记录核查申请书》复印件1份2页;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复印件1份1页;
3、都人社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页;
4、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阅办卡复印件1份1页;
5、《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情况回复》复印件1份2页;
6、《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复印件1份3页;
7、个人缴费明细一览表(王某)复印件1份1页;
8、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0****)复印件1份1页;
9、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7****)复印件1份1页;
10、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7****)复印件1份1页;
11、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操作界面截图1份2页;
12、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盐都分中心《情况说明》1份1页;
1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50****)及社会保险(医保)业务经办操作界面截图复印件各1份1页;
1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96****)及社会保险(医保)业务经办操作界面截图复印件各1份1页;
15、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编号:000196****)及社会保险(医保)业务经办操作界面截图复印件各1份1页;
16、《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盐都区劳动就业中心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名称级别的批复》(都政复[2005]8号)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1页;
17、《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复印件1份2页、EMS邮寄单据复印件及物流查询信息单各1份1页;
18、《案件谈话笔录》2份5页。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本案中,申请人明确其向盐都区人社局提交核查申请,系要求盐都区人社局履行监督职责,责令社保经办机构更正其本人《权益记录单》内容。根据上述规定,该申请事项属于盐都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
盐都区人社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核查申请后,即交办盐都区社保中心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但该答复中所述“你的《权益记录单》中记载‘现参保单位全称:个人直接缴费’并无不当”及“你的《权益记录单》中记载‘参保状态:正常’并无不妥”内容与事实不符。故盐都区人社局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申请核查社保权益记录单事项的答复》;
二、责令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