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兽药)罚〔2024〕68号 | 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潭溪村振洋鱼药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潭溪村振洋鱼药经营部 | / | 薛建春 | 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潭溪村振洋鱼药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门市有标称济宁滨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散(水产用)(兽药字药字151569213,生产日期:2024/05/22,包装:200g/袋)4千克(20袋),河南省英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兽药字163179073,生产日期:2024/04/24,包装:500ml/瓶)4升(8瓶)。经查两款产品均为兽药。涉嫌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之规定款之规定。 | 一、没收三黄散(水产用)(兽药字药字151569213,生产日期:2024/05/22)4千克(20袋),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兽药字163179073,生产日期:2024/04/24)4升(8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三、罚款1232元。(货值金额的2.2倍) 《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之规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0.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