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药)罚〔2023〕52号 | 盐都区海泰家得乐超市加盟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盐都区海泰家得乐超市加盟店 | 92320903MA1WU7N74C | 朱聪 | 当事人经营标称“成都市红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康牌蚊香产品32盒,该产品农药登记证登记的防治对象为“蚊”,但标签标注了“灭蝇型”字样,且外包装盒上印有苍蝇的图案。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该卫生用农药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 一、没收违法所得397.5元;二、没收标称“成都市红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康牌蚊香产品1600克(32盒); 三、罚款6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