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药)罚〔2023〕23号 | 盐城市盐都区农荣农资经营部经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案 | 盐城市盐都区农荣农资经营部 | 92320903MA267DUN9M | 王明 | 当事人经营标称“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62.5克/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农药,其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1229;标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30克/升甲基二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和208克/升烷基乙基磺酸盐可溶液剂组合农药,其中30克/升甲基二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生产/分装日期为20200416/20200813,上述两批次农药的质量保证期为两年,截止检查当日(2023年3月15日)均已超过其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 一、没收标称“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62.5克/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农药0.4升(4瓶);没收标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30克/升甲基二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农药0.39升(39袋); 二、罚款25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