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司中心,镇长。
申请人孙某对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郭猛镇政府)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2日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3年1月6日,本机关依申请人申请中止案件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23年4月1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允安排宅基地,申请人现无居住地,请依法安排申请人合法宅基地。本人申请宅基地已有两年之久,在区文件下发之前就多次申请过,书记答应安排宅基地,一拖再拖,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解决申请人民生保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安排宅基地的信访事项”,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收到孙某提交的材料后随即与盐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盐都分局郭猛自然资源所(以下简称郭猛自然资源所)联系,郭猛自然资源所于2022年出具了情况说明,在该情况说明中郭猛自然资源所认定了孙某某有两处宅基地,同时被申请人从郭猛自然资源所调取了孙某某两处宅基地的相关登记信息。根据法律及盐都区都委农〔2021〕2号《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孙某某与孙某、孙某1父子三人(注:孙某某只有两个儿子)最多只能有两处宅基地,而孙某某父子三人已有两处宅基地,因此孙某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答复,告知孙某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申请人孙某至被申请人郭猛镇政府处请求为其安排居住地。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其“申请安排宅基地”事项,次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年9月21日,郭猛自然资源所向郭猛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所发放给孙某某的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宅基地实为原郭猛镇某村XX号孙某荣宅基地,当时土地证书上将土地座落写成盐都区郭猛镇某村X组X号是错误的(注:登记信息时按孙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的),实际该证书对应的应为某村XX号,从该土地证附件宗地图显示四邻座落可确认。另外,孙某某拥有某村X组X号土地已申请发证,当事人孙某某未领取,我单位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孙某某拥有的两处宅基地情况未详细表述,具体以本情况说明中的表述为准。”
2022年9月30日,郭猛镇政府作出《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了解,你父亲孙某某系某村X组村民,共育有两子,长子孙某,次子孙某1,均已结婚成家。现你父亲孙某某与次子孙某1合住在某村X组X号,该处住宅系你父亲孙某某的老房屋,宅基面积约为200平米。你目前居住在某村XX号,宅基面积为206.7平米,此房屋及宅基地权益人为你父亲孙某某,根据自规所提供的档案显示,此房屋于2000年4月发证,2013年换发证,土地权利人为你父亲孙某某。鉴于此情况,你提出申请安排宅基地事项,根据都自然资发〔2020〕94号《关于盐都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即:“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标准,但该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婚龄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其他符合分户条件的,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宗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同时根据都委农〔2021〕2号《关于印发<盐都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中第一款: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户籍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有宅基地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第三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申请宅基地。3、因国家或地方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已享受宅基地补偿除外)。4、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集中居住)、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综上所述,孙某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你可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现居住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复查申请,2022年10月20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郭猛镇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审核批准”行为,其诉求不在信访复查范围,其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解决。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来访人员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1页、《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3页、邮寄信封复印件及物流查询信息共2份5页;
2、《情况说明》《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1页、邮寄单据及物流查询信息各1份1页;
3、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3页、《不动产权证书》照片1份6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对农村村民提出的住宅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先向所属村级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属于被申请人具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上述有关规定依法审核处理。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在审核案涉宅基地申请时,未对该申请是否已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核查,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并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迳行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