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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 类知识问答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09:49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对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会办确认,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在村(居)、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专用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并按月将长期公示名单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网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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