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韩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5日对其举报盐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一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举报某贸易公司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销售的营养粉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用品,在网页中宣传能治发热自汗、反胃吐食、中风、吐血等功效,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存在违反广告虚假行为。1、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2、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3、本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向其他机关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后(编号:1320903002023091707461***),被申请人即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核实,拼多多店铺“某食品专营店”入驻商家为某贸易公司,其已在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与平台公示信息一致。经查看拼多多平台涉案商品网页,涉案商品为一款人参蛋白营养粉,申请人所述的文字内容位于网页中“健康小知识”部分,经检索由华龄出版社出版的《本草纲目》原文(出版时间2017年6月,ISBN:9787516909232),其第三卷草部人参部分原文内容与上述网页内容一致,且网页内容系以“健康小知识”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本草纲目》中有关人参功效的原文内容,并非对该款人参蛋白营养粉功效的宣传,故该公司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0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其理由。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相关诉求缺乏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0日,申请人在某贸易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购买总价为250.8元的三盒“某人参蛋白营养粉”。9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具体内容为: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营养粉,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能治发热自汗、反胃吐食、中风、吐血等功效,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食品广告不允许宣传有功效,请求贵局定性!并按照投诉举报人地址邮寄书面答复(用于行政复议或后续维权)或在12315平台详细答复(不予立案请明确说明原因),如有问题,本人定会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9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某贸易公司已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日,被申请人浏览拼多多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经核查,某贸易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申请人举报某贸易公司违反广告法的功能宣传内容位于网页“健康小知识”部分,具体内容为:人参是一个调理健康的好选择,据《本草纲目》记载,人参可:“治男妇一切虚证,发热自汗,眩晕头痛,反胃吐食,痎疟,滑泻久痢,小便频数,淋沥,劳倦内伤,中风,中暑,痿痹,吐血,嗽血,下血,血淋,血崩,胎前产后诸病”。9月25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阅华龄出版社《本草纲目》电子书,该书第三卷 草部 人参记载:“(元素)治男妇一切虚证,发热自汗,眩运头痛,反胃吐食,痎疟,滑泻久痢,小便频数淋沥,劳倦内伤,中风中暑,痿痹,吐血嗽血下血,血淋血崩,胎前产后诸病”。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主要内容为:经我局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形实际非商家对所售商品的功能宣传,而是专指本草纲目所记载的人参效用,该项对人参的表述有依据可查,不直接指向所售商品,因举报事项无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网页截图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拼多多平台订单信息和商品快照截图2张2页;
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1页;
3、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网页截图1张1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拼多多平台产品及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6张6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3张3页、《本草纲目》电子书截图1份5页。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受理申请人相关投诉举报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后,对某贸易公司进行调查,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经核查某贸易公司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件信息栏予以公示。同时,被申请人通过查看案涉店铺宣传网页及查阅《本草纲目》,核实案涉宣传内容系以“健康小知识”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本草纲目》中关于人参功效的原文,并非对案涉商品功效的宣传,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于9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0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5日作出的处理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