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华锐中路文化产业园A10楼2-3层。
法定代表人:邵爱红,局长。
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葛某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即:参务字[1983]第2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由部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于离队前两个月,函(式样附后)告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抓紧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函(式样附后)复部队,介绍安置落实接收单位。回函时间最迟不得超过部队发出函的三个月。如果特殊情况,也要一面及时向部队发函联系,一面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安置。部队接到回函后,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办妥一切手续,介绍前往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根据以上内容表述,原盐都县民政局必须要有回复函,部队收到回复函后才能安排转业。又获知原民政局关于涉军职权划至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涉及文件已转交该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人向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1997年度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申请公开合理合法,该局应向本人提供。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当日邮寄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予以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真实有
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针对该依申请公开内容,被申请人移交安置科工作人员对科室业务资料及档案进行全面查找检索,未查询到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被申请人移交安置科在办公电脑上输入“葛某”“回执函”等关键词,亦未查询到符合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内容。鉴于在被申请人单位查找未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发函件协助查找“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2023年8月24日盐都区民政局书面函复至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协助查找‘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的函已收悉。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民政部门的涉军职能及相关档案资料全部划转至贵局。经检索,我局未查询到退役军人葛某有关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针对依申请公开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被申请人单位及相关单位审慎全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予以告知。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体内容真实有效。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葛某通过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退役军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获取:1997年原盐都县民政局向葛某所在部队徐州市空军部队安置工作回执函”。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安排安置科工作人员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查找,并通过关键词“葛某”“回执函”在办公电脑上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8月21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发函协助查找。8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出具《关于协助查找退役军人葛某有关信息的函复》,主要内容为:“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民政部门的涉军职能及相关档案资料全部划转至贵局。经检索,我局未查询到退役军人葛某有关信息。”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的救济途径,并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书,于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在申请人提起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盐城市盐都区档案馆曾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函复》,内容为:“经检索,本单位未检索到葛某向盐都区政府申请公开的‘1997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人员名单及安置去向’,只查找到葛某本人的职工转移单位通知存根、工人介绍信、盐都县军队转业志愿兵安置介绍信3份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截图1份1页;
现场查找照片1份1页;
电脑检索照片1份3页;
《函》复印件(民政局)、EMS物流查询信息单各1份1页;
《关于协助查找退役军人葛某有关信息的函复》复印件1份1页;
《函复》复印件(档案馆)1份1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EMS物流查询信息单各1份1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根据《关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都委编发〔2019〕28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办发〔2019〕43号),原盐都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自2019年3月31日开始改由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继续行使,故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997年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相关信息公开职责已由被申请人承接,现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安置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安排安置科工作人员对内部档案资料进行查找,并通过关键词“葛某”“回执函”检索电子数据,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8月21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发函请求协助查找,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此外,在申请人提起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盐城市盐都区档案馆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函复》也表明:“未检索到1997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人员名单及安置去向,只查到申请人本人的职工转移单位通知存根、工人介绍信、盐都县军队转业志愿兵安置介绍信3份材料”。据此,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检索义务,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于9月8日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系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都退役军人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