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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89X/2023-40811 组配分类 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盐都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1-24
文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武某甲、武某乙不服某委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2292815时,胡某因腹胀10余天入住某医院消化内科2住院治疗,后因需要进行覆膜活检,胡某于1059时在消化内科2办理出院手续,于同日11时在某医院普外科2办理住院手续继续治疗,1016日胡某突发经口鼻溢出胃肠内容物,随之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49日,武(胡某丈夫)、武某(胡某儿子)向委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事项主要为:要求委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对胡某2022928日,2022105日两次住院期间,某医院在对胡某治疗、诊断、实施特殊检查等过程中存在误诊、违法违规治疗、扩大范围治疗、伪造治疗病历,上述实施医生以及主治医师等医务人员均是无证实施与住院记录中记载医生以及主治医师人证不符导致胡某死亡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吊销相关医务人员资格证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依法吊销医院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给予赔偿100万元相关损失。410日,委收到该申请。418日,委指派两名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医务人员林某、胥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委调取了胡某于某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以及韩某、林某、潘某等人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同日,委作出《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一、对参与患者胡某治疗的普外科医师韩某、林某及参与患者腹腔穿刺腹水引流操作的介入科医师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医师资格不符的违法违规问题;二、对某医院提供的患者胡某住院病历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存在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三、根据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八、鉴定分析说明’,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未认定存在误诊、违法违规治疗、擅自扩大治疗范围等行为。四、对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八、鉴定分析说明’中,涉及的医方存在三点过错:1、对患者胡某的病历进行了检查,病历中见有2022106日的《住院病人首次医患沟通记录单》和20221016日患者胡某死亡后的《出院医患沟通记录》,经治医师韩某陈述患者住院期间还有过两次沟通,但是均在经治医师韩某门诊坐诊期间开展,未进行书面记录。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尚不能认定医患沟通记录不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患者胡某在1015日存在仍腹胀、引流不畅感染指标未见下降,病情未见明显好转的情况,但病情稳定且患者胡某能够自己进食和大小便,医方将护理等级改为II级护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431-2013护理分级》‘3.3.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a)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的规定。3、患者腹水引流不畅,可能与腹膜广泛肿瘤种植转移造成粘连分隔和腹腔合并感染有关。医方多次在不同部位重置引流管,但效果不满意,医方对患者的病情的预后判断不足。此行为不能认定属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综上,现有证据我委无法认定某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建议:医患双方就此事再进行沟通并妥善处理。2023424日,委将该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20221121日,盐城市医学会受理委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随后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交陈处材料、住院病历(病案号:10727856)等有关材料。20221227日盐城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八、鉴定分析说明部分中载明,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患沟通不到位:医方陈述两次与患者家属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病情,相关书面记录不全。21015日患者仍腹胀、引流不畅、感染指标未见下降,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医方将护理等级改为II级护理不恰当。3、患者腹水引流不畅,可能与腹膜广泛肿瘤种植转移造成粘连分隔和腹腔合并感染有关。医方多次在不同部位重置引流管,但效果不满意,医方对患者的病情的预后判断不足。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具体死因不明。临床判断死亡与呕吐后窒息有关。患者具有2型糖尿病、脑外伤病史,合并感染、腹胀,突发呕吐窒息无法预料。医方的诊疗行为及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争议焦点】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委是否已全面履行职责,其作出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根据上述规定,卫生行政机关收到医疗卫生投诉举报线索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410日向委邮寄履职申请书,就胡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及医务人员存在违法医疗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委依法予以查处。委收到该申请后,指派工作人员就其反映的事项展开调查,并于41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委在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未履行受理、记录的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胡某于2022928日至2022105日、2022105日至20221016日两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无证实施治疗、伪造治疗病历、误诊、扩大治疗范围等违法行为导致胡某死亡,请求委进行查处。委收到该申请后,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胡某住院治疗期间,主治医师等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系无证实施治疗的问题,委仅对参与胡某治疗的部分医师资质进行调查,作出答复时也仅就胡某于105日至1016日在普外科住院治疗期间,三位参与治疗的医师资质进行回应;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医院在治疗、诊断、实施特殊检查等过程中存在误诊、违法违规治疗、扩大范围治疗等问题,委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但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系针对胡某在普外科住院治疗期间形成的病历(病案号:10727856)进行审查,并据此认定相关医疗行为与胡某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委根据该鉴定书作出答复,亦未完全回应当事人请求。

综上,委未在职权范围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和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撤销委的答复,责令委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医疗纠纷涉及人民健康权和生命权,本案中申请人的近亲属去世,怀有同理心对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进行认真调查,并一一回应,才能打消申请人疑虑,从而化解医疗矛盾;同时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对照自身法定职责,对职责内的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答复对非职责内事项也应向行政相对人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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