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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9320900014365318X/2023-40406 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 发文日期 2023-10-24
文号 主题分类 征地信息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都)征告字﹝2023﹞第36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批准征收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丁晏社区居委会、大李村委会境内10.4939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3﹞3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批次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丁晏社区居委会、大李村委会境内,用途为工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龙翔路道路西红线;南至规划东进路道路北红线;西至规划龙兴路道路东红线向东15米;北至规划科苑路道路南红线向南23米。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龙翔路道路西红线;南至北址向南8米;西至规划龙兴路道路东红线;北至规划科苑路道路南红线。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西址向东15米;南至规划东进路道路北红线;西至规划龙兴路道路东红线;北至规划科苑路道路南红线。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规划东干河西岸线;南至规划东进路道路北红线;西至现状龙兴路东红线;北至规划科苑路道路南红线向南15米。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地块1拟征收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集体所有土地0.7479公顷(11.2185亩)。其中,农用地0.0197公顷(0.2955亩),含耕地0.0182公顷(0.273亩);未利用地0.7282公顷(10.923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4.9742公顷(74.613亩)。其中,农用地4.9217公顷(73.8255亩),含耕地3.8342公顷(57.513亩);未利用地0.0525公顷(0.7875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7717公顷(11.5755亩)。其中,农用地0.7713公顷(11.5695亩),含耕地0.7713公顷(11.5695亩);未利用地0.0004公顷(0.006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丁晏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0.0871公顷(1.3065亩)。其中,未利用地0.0871公顷(1.3065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丁晏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2.6458 公顷(39.687亩)。其中,农用地2.6447公顷(39.6705亩),含耕地2.6442公顷(39.663亩);未利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

地块2拟征收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4公顷(2.001亩)。其中,农用地01334公顷(2.001亩),含耕地0.0597公顷(0.8955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丁晏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083 公顷(1.6245亩)。其中,农用地0.1083公顷(1.6245亩),含耕地0.1082公顷(1.623亩)。

地块3拟征收盐龙街道大李村集体所有土地0.1512公顷(2.268亩)。其中,农用地0.0806公顷(1.209亩),含耕地0.0138公顷(0.207亩);未利用地0.0706公顷(1.059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3745公顷(5.6175亩)。其中,农用地0.3745公顷(5.6175亩),含耕地0.2055公顷(3.0825亩)。

地块4拟征收盐龙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0010公顷 (0.0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10公顷(0.015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集体所有土地0.2219公顷(3.3285亩)。其中,农用地0.0164公顷(0.246亩);未利用地0.2055公顷(3.0825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0837公顷(1.2555亩)。其中,农用地0.0837公顷(1.2555亩),含耕地0.0834公顷(1.251亩);

盐龙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1932公顷(2.898亩)。其中,农用地0.1826公顷(2.739亩),含耕地0.1826公顷(2.739亩);未利用地0.0106公顷(0.159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0﹞6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122400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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