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
类知识问答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13:05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认定的其他人员。
同一户籍、事实已经不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分户家庭,以其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提出申请;非同一户籍存在法定赡 (扶、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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