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全区税务机关确认的欠税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税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将依法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欠税公告内容清单(2022年三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