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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2701/2022-3504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都区交运局 发文日期 2022-11-04
文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通航桥梁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中心、所、司,局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盐城市盐都区通航桥梁的长效管理工作,协力做好全区交通运输桥梁的运营管理,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盐都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区段通航桥梁管理现状,订了《盐城市盐都区通航桥梁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区通航桥梁良好运营管理。

一、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责任

1.定期听取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桥梁安全情况的汇报。

2.协调解决桥梁在运行过程中的有关矛盾。

3.协调解决桥梁安全运营、维护所需的经费。

二、桥梁管养单位责任

桥梁运行管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1.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损坏须及时处理。

2.依法依规设置和维 护桥梁警示标志、桥区水上航标、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分别通报当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3.定期对桥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4.定期对桥梁的防撞设施、标志标牌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维护。

港航中心的责任

盐城市盐都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配合市港航部门和执法部门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

四、长效机制目标

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同时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配合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

 

附件:1、城市盐都区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盐城市盐都区桥区航道养护巡查制度

3、盐城市盐都区桥区航标维护制度

4、桥梁防碰撞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11

 

 

 

 

 

 

 

 

 

 

 

 

 

 

 

附件1

 

盐城市盐都区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盐城市盐都区辖区内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盐城市盐都区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盐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盐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做好所辖区域内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桥梁所在地的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桥梁通航技术条件,划定桥梁水域和禁航水域,公布通航孔设置及通航技术标准。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梁禁航水域。

第五条 通过桥梁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通过桥梁。禁止超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梁。

第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

(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

(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桥区水域内船舶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第九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淌航、掉头、横越、编解队、过驳、采砂作业、捕捞作业、限制性桥梁通航桥孔内追越或并列行驶以及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内码头停靠、锚地锚泊的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值班值守,防止发生断缆、走锚等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桥梁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当地水上交通执法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当地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桥梁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以及水上交通执法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桥区航道水上助航标志等资料;

(三)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四)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当地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备案。

 

 

 

 

 

 

 

 

 

 

 

 

 

 

 

 

 

 

 

 

 

 

附件2

 

盐城市盐都区桥区航道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盐城市盐都区桥区航道巡查行为,落实巡查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航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区域内桥区航道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盐城市盐都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主管全区内河桥区航道养护巡查工作。

第四条 盐城市盐都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桥区航道养护巡查工作职责:

(一)配合市航道部门制定桥区航道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发现处置桥区水域涉航异常情况及违法行为;

(三)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巡查装备的维护、管理;

(四)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巡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五)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巡查工作的记录、统计、总结及报送工作。

第五条 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辖区桥区航道养护巡查:

(一)检查助航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完好情况(固定标和指向牌的标体、基础完好;大型浮标标体、系缆完好,位置未偏移;航标灯发光正常);

(二)检查有无擅自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为;

(三)检查经许可的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情况;

(四)检查桥涵标、管线标等专设标志以及桥梁防撞保护设施等的设置及外观完好情况;

(五)检查桥区航道在水域范围内有无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检查桥区航道内疏浚、清障、桥梁和码头拆除等情况;

(七)检查桥区航道内有无可视的沉船、沉物;

(八)检查有无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航道巡查频次规定:配合市航道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到桥区航道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长假期间,应当对主航道安排假日巡查值班。遇有特殊情况,按需求安排养护巡查;养护巡查可采用船巡、车巡、徒步巡等方式。

第七条 航道养护巡查工作要求:

(一)参加养护巡查的航道养护员不得少于2人;

(二)巡航应当全面、细致;发现航道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水上交通执法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全程记录。

(三)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相关信息。

 

 

附件3

 

盐城市盐都区桥区航标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盐城市盐都区内河航道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管理,保障桥梁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盐都区域内航道中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

第三条 盐城市盐都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盐城市盐都区航道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 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其有关经费纳入桥梁工程总概算。

第五条 在桥梁开工前,桥梁建设单位应与盐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定施工期的桥区航标设置方案,并负责建设,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 设在桥上的桥涵标、桥柱灯等设施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对于正在建设的桥梁所设置在水上的桥区航标,在桥梁竣工后,由桥梁建设单位移交盐城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统一维护管理,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各负担维护费用的一半。

第八条 因在特殊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道管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附件4

 

桥梁防碰撞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跨河桥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管理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河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防碰撞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桥梁管养单位是防碰撞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桥梁防碰撞设施必须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桥梁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桥梁防撞设施建设方案,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碰撞风险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JTG/T3360-02-2020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与桥梁设计同时提交审查论证。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盐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查和审批桥梁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碰撞设施的要求,并将此项设计所需经费物资纳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桥梁防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第七条 桥梁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上级交通主管单位、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桥梁及防撞设施方案进行同步会审,并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桥梁防碰撞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桥梁建设项目防碰撞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桥梁防碰撞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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