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监管

发布日期:2021-04-01 来源:盐都日报 作者:胥国海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规模、申请、备案、土地复垦、监管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中设施农业经营者和临时用地,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办理用地申请手续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新农村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区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养殖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下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

对于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申请,我区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需先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与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报镇(区、街道)审核;临时用地使用者需先与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报镇(区、街道)审核后向盐都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临时用地使用者在办理用地申请手续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费用,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报所在地镇(区、街道)初审后,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查。

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临时用地使用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和临时用地使用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列支。

为确保工作实效,各镇(区、街道)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共同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监管职责,严格未批(备案)先建、擅自扩大规模、改变批准用途、逾期不还(复垦)和未按规定备案等问题的监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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