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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小学秋学期收费标准
作者:严宇     文章来源:盐城晚报     更新时间:2008-8-28 18:00:37     点击数: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8月25日联合发出通知,对今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说,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的实际情况,我市2008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费、讲义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22元,初中每生38元。盐城市区(含盐城经济开发区)的中小学校作业本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和盐都、亭湖区的农村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测算作业本费,但不得超过市定收费标准。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课本费外,其他有关收费仍按《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05〕22号、盐财综〔2005〕7号、盐教财〔2005〕1号)的规定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通知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和盐城市区范围内的农村乡镇(街道)及盐都新区。

  二、盐城市区普通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分别为:高一年级600元、高二年级450元、高三年级 31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费(含磁带)、簿本费、讲义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其中:簿本费每生不超过20元,讲义费每生不超过3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体检费(仅指高一年级)每生6元,军训服装费(仅指高一年级)每生不超过50元。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办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代办费的有关规定,代办费应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各地要加强对学校选用教材的监管,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江苏省200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校收取代办费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期结束时,要做好代办费的结算工作,代办费收支情况要公布上墙,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期途中不得收费,不得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收取班费、会考费等费用,确需开支的费用,由学校在学费中列支。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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