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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抓好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从4月份起,盐都粮食局要求各类收购企业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同时,都要签订《粮食收购许可证》承诺制度,向社会作出收购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宏观调控,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2、在收购中,向售粮者明示或在收购场所公布粮食收购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不得采取欺诈、串谋等违法行为或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损害粮农利益;
3、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4、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中储粮管理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
5、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按月如实向区粮食局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统计报表;经营台账的保留期不低于3年,存档保管;
6、积极配合区粮食局依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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