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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困难企业职工是指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且无力按照统帐结合模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职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盐城市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采取保障模式多样化、基金筹集多渠道的办法将这部分群体纳进职工医保。
具体的缴费情况分为三类:
一是可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市直困难企业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5%,缴费基数按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和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每人每月6元,用于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部分,以及安装人工器官、使用特殊材料等费用的补偿。
二是无能力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以先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条件成熟时转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在补缴差额费用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是与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选择参加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前两项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随同失业金发放的医疗补贴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职工续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各统筹地区还可按盐城市劳动保障局3月份出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沉淀基金为其亲属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帮助困难企业职工续接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