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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办发【2008】3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新区、西区、职教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办公室
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6日
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
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对全区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08]1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管理机制
为不断巩固、完善和创新我区的大调解机制,进一步理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决定成立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l、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2、研究提出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对策和意见;
3、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
4、组织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
5、加强各成员单位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
6、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
7、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好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8、负责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加强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调处服务中心建设
5月底前,各镇(区、街道)都要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是本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机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组织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加强各成员单位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好信息报送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机构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镇(区、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委主任任组长,司法所所长任常务副组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财税、村建、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司法所所长任调处中心上任。调处中心要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参与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做好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同时,要针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门调解小组,负责相关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几点要求
根据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强调的“要注意保持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独立性、完整性、实体性,做到单独设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工作经费,以确保调处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发挥作用”的规定,各地在这次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工作中要切实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l、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例会、联席会议、矛盾纠纷分析、信息报送、工作考核等规章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接待受理与调处、信息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报告、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处、检查督办等工作环节,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2、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镇(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但应单独设立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办公用房不足的,由镇(区、街道)负责调剂。
3、要聘请专职调解人员。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实体单位,是面向社会的窗口,承担着重大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分流和督办等职能,专业性、政策性、连续性要求比较高。因此,镇(区、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聘用专职调解员不得少于2人。
4、要落实正常的工作经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大调解机制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要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镇(区、街道)要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调处服务中心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