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办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盐都区机关效能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新区、西区、职教园区,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办事难、办事慢”的问题,全力打造“盐城办事最快”地区。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盐都区机关效能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办公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盐都区机关效能评估暂行办法
为不断强化机关效能评估工作,促进机关效能提升,倾力打造“盐城办事最快”地区,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盐都区机关效能评估暂行办法。
一、组织实施
全区机关效能评估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区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其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
二、主要内容
机关效能评估采用满意度集中测评和平时考核两种方法,其主要内容为:
(一)满意度测评。组织企业代表、基层群众等对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勤政廉洁四个方面集中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档,接受社会评议。
(二)平时考核。分机关作风、依法行政(办事)、投诉受理、涉企服务四个方面:
1、机关作风。主要考核全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机关内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效率低下、冷硬推脱和群众投诉难、办事难以及工作纪律不严等问题。
2、依法行政(办事)。主要考核全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办事)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如违反程序、随意裁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等问题。
3、投诉受理。主要考核全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况。看是否存在承诺不兑现、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及其它问题。
4、涉企服务。主要考核全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为企业服务情况。看契约式服务、挂钩服务及其它服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行为等。
三、考评对象
各镇(区、街道)、区级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列入的100个职能科室(见附件一)。
四、方法、标准
机关效能评估的基准总分值为100分。具体方法和标准为:
(一)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每半年组织一次,测评结果占机关效能评估基准分值的50%。其中:
1、区四套班子领导的测评,权重系数0.25;
2、规模企业负责人的测评,权重系数0.25;
3、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测评,权重系数0.20;
4、各镇(区、街道)、各部门领导的测评,权重系数0.15;
5、群众代表的测评,权重系数0.15。
(二)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结果占机关效能评估基准分值的50%。平时考核按《盐都区机关效能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区级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平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①机关作风情况(20分);②依法行政情况(30分);③涉企服务情况(30分);④投诉办理情况,包括区长热线(20分)。
区级机关服务单位职能科室平时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所有项目均在规定的分值内进行扣分,直至扣完为止,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三)综合评定
在满意度集中测评和平时考核两项得分相加的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
1、本年度本单位 “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被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给予加20分、15分、10分。
2、经查实有违纪违法事件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给予扣20分。
五、等次评定
机关效能评估等次按经济综合执法管理、领导机关和党群系统、垂直部门三类分别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上按20%优秀、50%良好、30%一般,由区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初步确定等次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六、结果运用
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作为区“三个文明”综合奖评定的前置条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十佳”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效能标兵,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对列入后三位的部门和单位,在评先奖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评议处于后三位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连续三年评议处于后三位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对评比列后五位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属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垂直管理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本意见由区效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100个职能科室
附件二:盐都区机关效能集中考核实施细则
盐都区机关服务效能征询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创新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举措,着力形成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的效能管理机制,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盐都区服务效能征询制度。
一、征询的对象
服务效能征询的对象主要是我区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和重点工作实施主体、规模企业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特邀监察员等。
二、征询的内容
服务效能征询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和规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区六大类重点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的服务情况;各级机关服务重大项目、园区建设情况等。
三、征询的方式
服务效能征询根据效能建设的情况和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实施,主要采取书面征询和口头征询两种方式。书面征询主要是向被征询对象发放征询表(函);口头征询主要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热线电话、走访被征询对象等形式,向被征询对象了解情况。
四、征询工作的组织实施
服务效能征询工作由区效能办会同区发改委、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主要步骤:一是制定征询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征询的时间、征询的对象、征询的范围、征询的形式、结果的运用等,同时印制好相关表格;二是与被征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三是进行征询;四是综合分析征询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五是协调督办;六是将处理结果反馈征询对象。
五、征询结果的利用
征询工作结束后,区效能办要对征询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督查督办,直至问题解决,并向被征询对象进行反馈。
区效能办将每次服务效能征询情况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完成情况及时建立台帐,作为年度机关效能评估考核的依据。
盐都区效能建设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尊重人民群众对效能建设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为打造“盐城办事最快”地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和内容
效能建设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一次,半年和全年发布一次全面开展情况,平时可根据需要随时按排发布。主要内容是:
1、全区效能提升活动开展主要情况;
2、解决重大项目建设和规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情况;
3、推进全区六大类重点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4、各级机关服务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园区建设情况;
5、需要发布的其它事项。
二、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内容和时间、地点对外发布新闻信息,重大新闻发布可邀请区领导对外发布,也可邀请有关镇(区、街道)、部门负责人参与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可按排记者提问与采访,并根据需要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通稿和有关材料。
三、参会对象
新闻发布会视情况邀请市、区新闻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镇(区、街道)和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还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及企业代表参加。
四、新闻发布会组织
新闻发布会由区效能办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确定新闻发布内容、时间、地点、参会的单位及会议现场或会后记者采访等其它工作。
五、新闻发布会纪律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盐都区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倾力打造盐城办事最快地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我区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或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委、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不宣传、不传达、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区委和区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区委和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委、区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灾情,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等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以及隐瞒不报、虚报、迟报,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2.部门内部科室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涣散,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搞娱乐活动或者酗酒误事,经二次(含二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3.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善,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5.对单位接到或上级部门转交的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6.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处理的;
7.指示、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在行政审批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党委、政府形象,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的:
1.应纳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或收费的事项而不纳入或已纳入但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项目,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3.擅自设置审批条件、设立收费项目或工作人员被投诉问题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4.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以单位名义提供信用、经济担保的;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对应当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或人为增加审批环节,未能按时办结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和审批理由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的;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者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七)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实施征收中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九)对相对人的申请态度冷漠,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利用职权刁难、干扰生产经营者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机关和程序
第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定等级或者定为不称职;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责令引咎辞职;
(九)给予党政纪处分。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免职、责令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作出。
第七条 效能问责的机关:
纪检监察机构是效能问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八条 效能问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效能问责实行分级问责办法。区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效能问责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一)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初步审查、基本属实后启动效能问责调查程序。
(二)经调查问题属实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由区纪委、监察局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报请区纪委、监察局审查,处理结果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问责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处理决定要形成书面文书,存入档案,并送达被处理人,告知其复核、复查申请权。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申 诉
第九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和申诉。负责复核机关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问责机关的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