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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政发[2008]37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根据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农村四道保障线的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十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建设“民本盐都”的要求,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和强有力的行政推动,逐步在我区建立起制度设计科学、覆盖全区村民、保障基本生活、服务管理一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在2007年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全面推行,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广覆盖,巩固试点村,扩大参保面,实现镇村户联动,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具有盐都特色、统筹城乡、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内容
1、参保对象及覆盖范围。凡本区户籍农村居民中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未参加或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应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和缴费方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缴费、区以上财政补贴和有条件的镇村给予补助方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参照全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在本地企业务工人员和村组干部缴费比例为20%,其他人员为10%。按年缴费,缴费不少于15年。现年龄较大、距享受养老待遇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推迟年龄享受待遇。采取“统账结合”方式建立账户。
3、养老待遇及享受条件。(1)凡参加新农保且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即可按月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按国家政策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终身享受。(2)个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根据缴费期的长短,适时拉开档次;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积累总额确定,缴费越多,养老金领取额越高。(3)参加新农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领取期剩余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0%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4、建立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对开展新农保村居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本区户籍的高龄居民,凡未享受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或生活补贴且家庭直系亲属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员均已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由政府定期发给养老补贴。补贴标准随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5、建立养老金增长调整机制。养老待遇水平将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6、建立各类保障办法对接制度。坚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大方向,针对不同群体养老保障需求,分层推进并建立老农保、新农保、被征地居民保障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制度,适应农民多层次养老需求。
四、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摆上位置。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双新盐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区政府将逐年下达推进工作的任务指标,并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区“三个文明”建设综合考核。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区、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保的推进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拿出推进计划,激励考核,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区相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合力推进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保基金的专户管理和财政补贴相关经费的筹拨;农经部门做好指导有条件的村镇给参保人员集体补助的计划安排和划拨工作;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税务部门做好税前列支按国家政策的落实;新闻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推广工作。
3、广泛宣传,造浓氛围。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把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道理讲清、政策讲细、方法讲明,使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农保,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
全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