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政办发【2007】93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都、张庄街道办事处,新区、西区、职教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现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 [2007]233号)和省、市部署要求,决定对全区肉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整治,保证入市肉及肉制品质量达标,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现就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区服务业发展局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要加大对私屠溢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加强肉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
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配合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查处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的违法行为。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外埠未复检入市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要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三、加强对宾馆、饭店、学校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
区卫生、农林、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学校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配合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学校和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及商业销售发票,并做到货证相符。
四、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要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肉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督查督办。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猪肉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